87.07.29 第 2 屆第 1 次董事會臨時會議修正通過
87.08.14 北市教六字第 8724936500 號函備查
88.12.07 第 3 屆第 6 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88.12.17 北市教六字第 8828256600 號函備查
90.12.04 第 4 屆第 2 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90.12.25 北市教六字第 9029241800 號函備查
93.10.28 第 4 屆第 8 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93.11.10 北市教社字第 09338665300 號函備查
96.01.22 第 5 屆第 6 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96.03.03 北市教社字第 09630322800 號函備查
96.12.21 第 6 屆第 1 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97.01.07 北市教社字第 09639503700 號函備查
98.04.07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獎助學金審查會議決議
98.11.25 第 6 屆第 5 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98.12.10 北市教社字第 09839337600 號函備查
107.4.26 第 9 屆第 5 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7.5.10 北市教終字第 10733110000 號函核備
110.4.26 第 10 屆第 4 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10.5.25 北市教終字第 1103049595 號函核備
一、本辦法依據財團法人郭錫瑠先生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三條訂定之。
二、獎助對象:
(一)、臺北市立瑠公國民中學在校學生及繼續升學之在學校友。
(二)、臺北市暨新北市新店區公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在校學生。
(三)、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全額捐助創始基金之財團法人基金會員工及其在學子弟。
(四)、遭遇變故而有急難之在學青年。
(五)、為培育專業人才,選列為獎助對象者。
三、獎助方式:
(一)、發給獎學金:獎勵學行成績優異之在學生。
(二)、發給助學金:獎助家境清寒而學行成績良好之在學生;或在學子女眾多,學費負擔偏重者。
(三)、紓困助學金:給予遭遇變故而有急難之在學青年。
(四)、培育專業人才獎學金:給予選列為培育專業人才之在學青年。
四、獎助名額、金額及申請標準:
(一)、臺北市立瑠公國民中學在校學生及繼續升學之在學校友,獎助名義、名額、金額及甄審核定程序,請該校全權處理,適時知會本會。
(二)、臺北市暨新北市新店區公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在校學生,每一學期每校各獎助三名,每名發給助學金3,000 元。其申請標準及錄取順位如下:
1、申請標準:
前學期成績,智育平均 70 分以上。
(高一新生以國中第三年下學期成績為準。)
2、錄取順位:
優先考量下列順位:
(1)經市政府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2)家境清寒有導師證明者。
(3)家境清寒有里(村)長證明者。順位相同者再比較其學行成績。
(三)、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全額捐助創始基金之財團法人基金會員工及其在學子弟之獎助:
1、獎助名額:
(1)獎學金:
每一學期國中、高中(職)及五專前三年、大專(含研究所)及五專後二年等,
按每學期獎助學金預算額度訂定之。
(2)助學金:
助學名額按每學期獎助學金預算額度訂定之。
(申請人數如超出名額時得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2、獎助金額:
(1)獎學金:
就讀國中者每名 2,000 元;就讀高中(職)及五專前三年者,每名 3,000元;
就讀大專(含研究所)及五專後二年者,每名 4,000 元。
(2)助學金:
就讀國中者每名 3,000 元;就讀高中(職)及五專前三年者,每名 4,000元;
就讀大專(含研究所)及五專後二年者,每名 5,000 元。
3、申請標準:
(1)獎學金:
甲、就讀國中者,前學期「學習領域評量」平均須為甲等(80 分)以上。
乙、就讀高中(職)及五專前三年者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
丙、就讀大專(含研究所)及五專後二年者前學期學業百分制成績平均 80 分
以上。
(2)助學金:
不規定其學行成績,同時有直系親子三人以上(含三人)在學者,得檢附三
人之在學證明提出申請。(同一在學者不得重覆計列於不同之申請案件)。
(四)、遭遇變故而有急難之在學青年獎助名額、金額,由本會主動考量其實際情況,並衡酌本會財力,個案處理,暫不對外受理申請。
(五)、培育專業人才獎學金,獎助名額另於作業要點中訂定。
五、申請程序:
(一)、臺北市立瑠公國民中學在校學生及繼續升學之在學校友,請依照瑠公國民中學所訂申請標準,直接向該校提出申請。
(二)、臺北市暨新北市新店區公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在學生,由本會適時檢附申請表件函請各校代為公告週知該校學生,於申請期限內,由各校先行審定獎助名額後,將申請表件彙寄至本會受理。
(三)、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全額捐助創始基金之財團法人基金會員工及其在學子弟。由本會適時將受理申請表件分別函請相關單位轉知所屬員工於申請期限內,由各單位彙整申請表件資料後,逕寄本會受理。
(四)、培育專業人才獎學金之申請程序,另依作業要點辦理。
六、審查作業:
(一)、臺北市立瑠公國民中學受理申請者,請該校組成審查會審定。
(二)、本會直接受理申請者,承辦單位應於申請日期截止後,先就申請標準及要件逐一審查過濾,並分類造具申請人名冊,提報本會全體董事、監察人及顧問組成之審查會議審定。
(三)、審查考量事項:
1、未具學籍之學生,不予獎助。
2、各校選讀生、重讀生,不予獎助。
3、已享有公費之學生,不予獎助。
4、申請人數超過所定名額者,擇優獎助。若成績相同時,則以申請表件送達本會先後順序或抽籤決定之。
5、繼續升學未有中斷者,得以國小六年級及國中第三年下學期學業成績證明與高中(職)或五專一年級在學證明提出申請;高中(職)升大專(含研究所)依次類推。
七、獎助學金之發放:
(一)、由臺北市立瑠公國民中學審定獎助者,請該校自行訂定發放時機,代為發放。
(二)、由本會審查會審定獎助者,得採匯款或開立支票等方式發給。
八、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審查會議之決議辦理;獎助對象、名額及獎助金額,如需作局部彈性調整,視年度預算,授權董事長決定。
九、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