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辦法依據「財團法人郭錫瑠先生文教基金會」(簡稱本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二條訂定之。
二、本辦法獎助對象如下:
(一)對促進學術、文化、教育交流活動著有貢獻者。
(二)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中小學校教師從事教學研究及教材教具之製作,確能提昇教學效果者。
(三)代表台北市參加全國性或台灣區教育主管單位舉辦之各項學藝或體育競賽活動成績特優者。
(四)台北市教育主管機關輔導之童子軍等社團,對實踐力行生活教育,養成學生誠實、勇敢、互助合作、服務人群之美德著有成效者。
三、前條所列獎助對象,包括個人和團體,均以本會主動考量發掘或洽請相關主管機關團體推荐為原則。非有特殊情形,概不直接受理當事人或團體之申請。
四、各類獎助對象獎助名額及金額,由本會衡酌經費預算及實際需要訂定之, 並適時專案提報董事會議審議決定。
五、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決議行之。
六、本辦法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